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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通告》的通知 |
发布时间 : 2017-04-18 阅读次数 : 755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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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 北 省 综 治 办 鄂公通〔2014〕99号 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工作 基本要求通告》的通知 各市、州、县公安局、教育局、综治办: 为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、推动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、幼儿园安保工作措施落实落地,进一步加强中小学、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,保障师生人身安全,维护学校正常教育和生活秩序,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、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《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各地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、综治部门按照《通告》式样,填写完善单位名称和举报电话,自行印制,于10月底前在本辖区所有中小学、幼儿园大门等醒目位置普遍张贴。同时,要广泛宣传《通告》内容,提高社会知晓度,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、积极支持校园安全防范工作。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综治办 2014年10月9日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、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》和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、省综治办等12部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、省综治办研究制定了《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》,现通告如下: 一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,落实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外来人员、车辆、物品出入登记、查验制度。未经学校允许,禁止任何人进入校(园)区。 二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配备2名以上年龄25—55周岁、有履职能力的专职保安员,在岗持械执勤,严守校园大门,保持高度警惕。 三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建立3人以上由年轻教职员工或志愿者组成的护校队,佩戴红袖标,在上、下学时段在大门口、学生宿舍门口及校(园)区巡逻守护。 四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配备防爆头盔、防刺背心、防割手套、橡胶警棍、强光电筒、钢叉、辣椒喷雾器、对讲机等执勤防护器械。 五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大门、教学楼、学生宿舍楼、主要通道、操场等重点部位和区域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,视频监控室需保证有专人24小时值守。 六、中小学、幼儿园门卫室(传达室)、监控值班室及每栋教学楼、学生宿舍楼必须安装与派出所联网的一键式报警装置。 七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学生上、下学时段,公安机关必须在城市城区最大限度地落实“见警察、见警车、见警灯”要求;每学期开学报名日、寒暑假放假日,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巡视督导。 八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、消防栓、应急照明灯等设施。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,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。 九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到中小学、幼儿园开展一次安全督导检查,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隐患,排查、协调处置涉校矛盾纠纷。 十、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法制副校长(辅导员)制度,并挂牌公示,每月入校开展一次安全教育、法制辅导或安全宣传。 校园安全无小事。上述十条要求,请广大师生、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落实。对中小学、幼儿园及相关部门未实施上述要求的,请向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分局或沙市区教育局举报,沙市区公安分局举报电0716-8127202,沙市区教育局举报电话0716-4313778,对群众举报属实的,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必须认真整改,并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整改情况。整改不到位的,请逐级向其上举报。 荆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: 0716-8502323 荆州市教育局举报电话: 0716-8027985 湖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:027—67122110、67122636, 湖北省教育厅举报电话:027—87328330、87328063。 特此公告。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综治办 2014年10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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